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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5-15 13:04:49 阅读次数: 253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 颁布日期:2011-07-25
  • 实施日期:2011-07-25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

    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制定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件:

     

    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是学生等重点人群密集的场所,容易发生结核病的爆发流行。为科学有序地做好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结核病在学校的传播、流行,保障学生、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技术方案(2010年版)》等,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机构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等相关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检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学校落实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其他结核病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突发疫情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等,适时发布健康提示;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相关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和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及时向学校通报学生和教职员工肺结核疫情相关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

    (1)非结核病定点医院对于诊断发现的学校师生中的疑似或确诊肺结核患者,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进行网络直报,按照《上海市结核病防治技术方案(2010年版)》的要求落实将病例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院。

    (2)结核病定点医院对学校师生中的确诊肺结核病人,进行常规网络专报并注明其所在学校信息,开展规范化诊治和健康教育;如发现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及时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四)学校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强领导,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措施;明确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及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二、学校结核病防治措施

    (一)常规预防措施

    1、健康教育和环境维护

    (1)学校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利用健康教育课、讲座、播放影像制品、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与宣传窗等形式,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地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防治的认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其中,普通中小学开设结核病专题健康教育课,每年不少于一学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应积极开设结核病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倡导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近距离对周围的人咳嗽和打喷嚏,不随地吐痰;培养师生良好的作息习惯,加强体育锻炼,合理膳食。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在校园内积极开展环境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定期对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学习生活场所进行室内通风及环境消毒,预防结核病在校园内的传播。

    2、免疫接种证查验

    托幼机构和小学对新入托、入学儿童开展免疫接种证凭证入学查验工作,发现没有接种过卡介苗的儿童,应通知家长带其到预防接种门诊补种卡介苗。

    3、结核病发现

    (1)健康体检

    学校按有关规定落实学生和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将结核病检查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学校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人,应在其健康档案中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其本人或家长到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健康体检应由学校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导和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

    医疗卫生机构对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体检时需查看卡介苗(BCG)卡痕,并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者和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进行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对高中、大学新生和教职员工拍摄胸部X光片。对体检发现的PPD试验强阳性者(硬结平均直径≥15mm或有水疱)、可疑症状者或胸部X线检查异常者要转诊至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确诊。

    (2)晨检工作

    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卫生保健人员和班主任作为晨检负责人,负责晨检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和班主任每天晨检时应询问每名到校学生是否有发热、咳嗽、盗汗等可疑症状。发现具有可疑症状的学生,及时告知疫情报告人,由疫情报告人初步判断,如无法排除,应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

    (3)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

    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晨检负责人应密切关注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对因病缺课学生应及时了解其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等。如怀疑为肺结核,要及时报告给疫情报告人,由疫情报告人及时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4)高校结核病可疑患者报告

    高校应建立高校结核病可疑患者报告制度,明确学生、院系辅导员和校医院(门诊部)间结核病可疑患者逐级报告流程,可通过信箱、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报告。开展高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师生知晓程度。校医院(门诊部)对报告的可疑患者初步筛查,如无法排除,应及时转诊至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确诊,并由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及时追踪了解该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5)学校落实由疫情报告人负责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疫情报告人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及时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6)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监测分析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主动监测,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和结核病专报系统监测和分析学校结核病发生、流行趋势,将分析结果报送同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

    (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的管理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未达到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

    1、诊断和治疗

    各结核病定点医院规范结核病诊断工作。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既往诊疗史等,按照《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技术方案(2010年版)》的诊断程序进行检查。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胸片和痰菌检查结果,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作出明确诊断。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实施规范的抗结核病治疗。

    2、密切接触者筛查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结核病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学校内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结核病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对筛查发现的单纯PPD强阳性,胸部X光片正常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

    密切接触者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正常上课、上班。学校应要求其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就近医院就诊。

    3、疫情报告和告知

    各医疗机构对诊断的疑似或确诊肺结核病患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和网络专报。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疑似或确诊结核病患者,应仔细询问其所在学校的名称、班级及详细地址等信息,并进行填报。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和结核病网络专报系统搜索学校肺结核患者,一旦发现学校结核病患者,及时通知其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追踪,并核实患者的身份、地址等信息;对辖区内确诊学校结核病患者,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应填写“学校结核病患者报告通知单”一式四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寄送至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二份寄送至患者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将其中一份转寄送至患者所在学校,同时由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落实专人与学校联系,核实信息,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予以协助开展工作。

    4、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

    (1)休学患者管理

    "结核病定点医院根据学生结核病确诊病例的病情,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开具休学诊断证明: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X线胸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其他结核病定点医院专科医生建议休学的情况。

    学校根据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休学期间,居住于本市的结核病患者纳入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治疗管理;返回原籍的结核病患者,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其治疗信息转入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结防)机构,按照跨区域管理程序实施治疗管理。

    $结核病定点医院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结核病确诊病例,可开具复学证明:菌阳肺结核患者至少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空洞缩小或闭合,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结核病定点医疗院或外省市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的复学证明后,方可复学。

    (2)未休学或复学患者管理

    高校或寄宿制学校校医或班主任督促未休学或复学患者服药,学校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定期访视,并将访视记录的情况反馈给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非寄宿制学校的未休学或复学患者的管理由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定期访视,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定期了解治疗情况。

    5、其他

    学校做好确诊病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

    (三)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该校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核定事件并确定事件级别。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密切接触者筛查、病例治疗管理、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指导发生疫情的学校强化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及追踪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并配合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

    2、学校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防治结核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加强每日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高等院校建立健全宿舍、班、院(系)、学生处和校医院等学生健康状况信息收集报送渠道;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以及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等工作;加强学校环境卫生、公共场所通风等措施,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同时落实医疗卫生部门要求的其他防控措施。

    ——此文由连云港律师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公司律师(www.hao-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连云港律师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公司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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