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律师您好,2011年11月,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于2012年1月5日向我公司提供一批总价款为5万元的电脑耗材。2011年12月,我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甲公司提前供货,该请求被甲公司拒绝。为了不影响销售,我公司只好从其他厂家进货,随后将对甲公司的该笔债权转让给了乙公司,但未通知甲公司。乙公司于2012年1月5日去甲公司提货时遭拒绝。现乙公司要求解除与我公司签订的债权让与合同。
请问律师,甲公司拒绝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我公司与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张培
律师解答:
张女士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我们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甲公司拒绝乙公司的提货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贵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乙公司,但未通知甲公司,因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关于贵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合同法》第79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除非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您所述情形,该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假设贵公司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该合同权利义务不得转让,同时,该债权转让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时,贵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甲公司拒绝的情形下,应当由贵公司对乙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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