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律师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公司律师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热案报道 → 最新上海市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新上海市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发表日期: 2012-05-09 04:05:08 阅读次数: 970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2012年上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一、受伤未致残的赔偿范围:  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达到致残的程度,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的范围包括以下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二、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范围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根据情况提出以下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另外,以上三种情况,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还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2012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46757元(2011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230元(2012标准)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44元(2012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102元(2012标准)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72元(2012标准)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60周岁及以下:724600元(2012标准)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61—75周岁:36230元×年限(2012标准)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75周岁以上:181150元(2012标准)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60周岁 及以下:312880元(2012标准)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61—75周岁:15644元×年限(2012标准)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75周岁以上:78220元(2012标准)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25102元×年限(2012标准)
被抚养人生活费农村居民:11272元×年限(2012标准)
丧葬费:23378.5元(2011标准)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36230元×年限×伤残等级系数(2012标准)
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15644元×年限×伤残等级系数(2012标准)

 

——此文由连云港律师咨询(http://www.hao-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hao-lawyer.org/shownews.asp?id=170),连云港专业律师连云港离婚律师连云港公司律师连云港房地产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连云港律师咨询网_马海峰律师
● 电话号码:152 5121 2211
● 传真号码:
0518-8583 6535
●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 办公地址:中国 连云港市新浦区郁州南路99号华阳大厦二楼(市中级人民法院南100米)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或在权益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连云港律师咨询热线:15251212211连云港专业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帮助!



——此文由连云港律师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公司律师(www.hao-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连云港律师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公司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近期电信诈骗案件高发 冒充公检法机关最常见
下一篇: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 吴英律师将做无罪辩护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连云港律师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公司律师
Copyright© 2012-2013 连云港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5层505室
连云港手机:15251212211 电话:0518-85836535 邮箱:mhflawyer@yeah.net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